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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提供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009-02-09 13:22:1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何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或者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已經依照租賃契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租賃所得,為何還會被國稅局調整補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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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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