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啟事-致志光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侵犯志光教育集團著作權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本人塗桂玲,在此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負責人以及著作權受到損害的老師致上最誠摯的道歉。我於101年8月13日上奇摩網站以2500元購買教育心理學盜
版教材,在未深思熟慮之後又把以800元整轉賣出去,並沒有重製,因本人不諳著作權相關的規定,誤觸著作權法,本人真的感到萬分抱歉,內心著實慚愧,在得知自己所犯的罪行,本人真悔不當初,每天背負著沉重的壓力,希望能透過撰寫此悔過書表達內心的懺悔,真心希望能傳達我的悔過之意並再次對志光集團表達本人最誠摯的歉意,真的對不起,請再給我一次機會,由衷期盼志光集團與檢察官給予本人自新的機會,本人一定誠心悔過,絕對不再犯相同的錯誤。
因在學經濟拮据且又在外面租屋緣故,每個月開銷入不敷出,加上母親又因病開刀並且罹患糖尿病,因此無法外出工作,為了減低家裡負擔,每個月支付家中一萬五千元整,因此販賣絕非有意侵害他人之權利,故對貴 公司造成的侵害絕非故意,且深感悔悟。
對此本人願意坦誠錯誤且願意負起能力範圍內的賠償,我知道錯了,也願意接受貴公司提出的和解條件與任何懲罰,希望可以彌補貴公司的損失,並再一次地誠懇地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鄭重道歉,以表達本人對本次行為的錯誤與懊悔,希望你們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保證之後不再犯。
最後謝謝幫忙處理志光林法務專員、警察、檢察官,謝謝你們的諒解才能讓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會記取這次教訓並保證遠不再犯。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塗桂玲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最新回復
致 志光集團悔過書
本人馬栢燤因個人疾病問題長年無法擔任正職工作,因此購買一套單科正版後,實無更多積蓄購買其他科目。無意間看到有人在PTT電子布告欄販售稅務法規、刑法相關科目,且相當廉價(4000元)因此相約面交於台北捷運古亭站,以現金付清,爾後由於疾病復發,因此以兩千五百元轉售予PTT網友,實不知此舉已嚴重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
在九月份接到警方通知,告知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心中驚恐萬分與錯愕,由於父母已年長,不敢讓雙親知道,在極大的壓力下,數度有輕生念頭。當時購買後雖知道此為非正版產品,但誤以為將此產品再轉售出去並沒有相關責任,因此鑄下大錯,侵犯了志光集團相關老師們的智慧財產權。
後來輾轉得知志光集團法務室的聯絡方式,忐忑不安地將事情原由告知志光集團法務室,經由法務告知後續法律程序及應負責任,心中才稍微平靜下來,較為能夠坦然面對之後的司法過程。
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萬分懊惱及羞恥,並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志光集團表達十二萬分歉意,除保證不會再犯外,更勸後進學子務必尊重教師們辛苦備課的智慧結晶,往後我必當竭盡所能,一有機會便宣揚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觀念。在此懇求貴公司及檢察官能夠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我立誓從今以爾後絕不再犯。
立悔過書人: 馬栢燤
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本人陳沂儒,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因本人一時無知和無意,在101年8月賣出一些過去補習或學長姊們分享給我的書籍和講義,本人當時的動機存粹是已經考上不需要用了,想把這幾年購買或蒐集來的書籍和講義贈送和轉讓給需要考試的人,多少補貼之前準備一點花費。其中,裡面還賣出3本有關法規和時事整理的影印講義,一共賣出340元。為了區區這點小錢,殊不知此舉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辛苦整理教材的老師們造成了傷害,直到接獲警察分局的通知信時,始知道此舉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為此內心一直感到很自責且懊悔不已…
真的非常感謝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法務林○○先生願意給予本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願意與我和解,感謝法務林○○先生為了我所犯下的錯誤奔波處理,造成您的困擾與不變實在感到非常慚愧…
在此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老師們感到深深的抱歉,本人也為了這點小錢,所賠償的代價卻是百倍多,實在悔不當初且非常不值得。本人保證日後將以此案引以為戒,於和解後,絕對不會再做違反著作權的事,並且會盡自己的心力,倡導並保護著作權。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陳沂儒
中華民國 102年10月 25日
致志光教育集團
道歉啟事
本人林奉驕以最誠摯的心向志光教育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本人因思慮欠周又不諳法律,在
奇摩拍賣上刊登盜版書籍販售,不慎誤觸法條,本人願盡力彌補一切過錯,在此先致上十萬分
的歉意。
本人從96年開始準備教師甄試考試,就一直是志光的學員,努力準備考試這段期間,在101
年9月得知有一位考上的教師,他願意給我「100年教育專業科目函授」,並給我DVD影音檔,
當時我很感激,並沒意識到這份為盜版的書籍,我收到後並未使用,繼續準備考試,甚至在今
年的3月到志光購買函授題庫班在家上課;今年考完試後,由於我身邊的朋友不需要這些講
義,抱著丟掉可惜、又想幫助還沒考上的人的心態,就將「100年教育專業科目」這份函授放
到奇摩拍賣便宜販售,當時並未意識到販賣此份盜版書籍是違法的。
直到12月18日接獲萬華分局的電話,才知道在網路上販售盜版書籍已經違反著作權法,並在
當天晚上到分局作筆錄。
在做完筆錄後,我整天食不下嚥,無法專心工作,不斷的為我自己犯下的錯誤反省懊悔,更會
在夜深人靜時獨自哭泣,甚至是噩夢連連,在折騰了一個禮拜後,我鼓起勇氣決定打電話到志
光道歉,並與志光的法務人員蕭專員詢問相關問題,謝謝蕭專員耐心的解說並詳細說明解決辦
法,讓我知道我該怎麼彌補這個錯誤。
最後針對自己的愚笨無知,違犯著作權法,使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權利遭受侵害,再次鄭重道歉。本人所應承擔之責任,本人絕對願意接受該有的處罰。惟本人目前還是在學生,母親長期失業,一個人隻身在台北工作,還要繳納房子租金,奉養母親,希冀檢察官、志光教育集團能原諒本人年輕不懂事,能給本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附上法條著作權法第91、90-1、92條,並奉勸各位網友不要販賣盜版書籍,以免網友誤觸著
作權法,謝謝。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立書人 林奉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