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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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16 09:19:09
/ 個人分類:理財情報
所謂可轉換公司債,即為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得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定時日後,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者。
可 轉換公司債可說是兼具債券與股票特質的特殊有價證券,當發行公司股價低迷時,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可以選擇保有債券價值,以領取債息和利息補償金為投資收入;當發行公司股價(相對於轉換價格)上揚時,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便有權利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股票,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不但擁有債券,也同時擁有股票選擇權。
何謂「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遠 東銀行於市場上取得可轉換公司債後,將可轉換公司債拆解成普通公司債與選擇權兩部分,一方面將該可轉債售予債券投資人,並同時以利率交換之方式,依據債券投資人之需求,將可轉債所生債息和利息補償金轉換成該投資人所需要的現金流量;另一方面,遠東銀行將可轉換公司之選擇權售予選擇權投資人,這就是「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的好處 ◆可獲得較市場利率為高的收益,提升投資報酬:
對於偏好固定收益的債券投資人來說,透過資產交換取得可轉換公司債,並將可轉債內含的選擇權售予遠東銀行,所獲得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可提高收益。
◆可依照自身現金流量需求設計不同之利息給付方式:
資產交換交易中,遠東銀行將可轉債中的債券部分賣給偏好固定收益的債券投資人,同時將可轉債所生之債息和利息補償金依據該投資人的需求,改變成該投資人所需要之現金流量。對債券投資人來說,透過資產交換取得固定收益證券,在現金流量的規劃上更有彈性 。
◆取得更多樣化的公司信用等級之債券:
透過資產交換,債券投資人可取得一般普通公司債市場中所沒有發行的公司債。
◆資金運用靈活:
可轉債投資人是基於對於標的股票未來走 勢看好,透過資產交換選擇權交易,投資人僅需支付一定買權的價格,無須投入大量資金在該可轉債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既不必承擔信用風險,又可享有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標的股票以獲取股價上揚的機會,而且選擇權的價格也較市場上之權證來得便宜,更能充分發揮資金槓桿效果。
如何辦理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與選擇權交易 客 戶必須親自開戶並簽妥所有文件,存入銀行所規定之款項,客戶資料送至總行作業部門建立檔案完成後,由專人通知客戶,客戶即得以銀行指定之專線電話,洽交易室人員下單交易。 所需文件及條件: 1.
金融交易總約定書 2.
活期儲蓄存款開戶所需文件(個人須備妥身份證及第二證件,若須使用印鑑,亦請攜帶)。 3.
ECB選擇權業務承作客戶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或個人並於本行OBU開戶。
個人戶
公司戶
DBU ● 年滿二十歲 ● 身份證影本 (非中華民國居民,請附個人護照影本)及健保卡影本 ● 開戶總約定書 ● 印鑑卡一份
● 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 公司執照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 存款往來授權書 ● 法人基本資料登錄單 ● 印鑑卡一份
OBU ● 年滿二十歲 ● 個人護照影本 ● 個人基本資料登錄單 ● 印鑑卡三份 ● 切結書(切結個人在台無住所)-Declaration ● 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須至警察局外事科辦理)
● 負責人或代表人(被授權人)護照影本● 公司執照影本(需本國駐外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公證)(蓋公司大小章) ● 董監事名冊(蓋公司大小章) ● 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 ● 授權書(如有被授權代表負責人行使公司權利者)(蓋公司大小章)(1) General Resolution代表人授權書 & (2)Indemnity for Banking Transaction授權傳真作業 ● 法人基本資料登錄單 ● 印鑑卡三份
如何下單交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下午01:30,致電銀行交易專線(02)7712-5588進行交易。 2.
若為可轉債選擇權新承作契約,請於下單交易前匯入權利金至客戶活期儲蓄存款戶頭。當日下單若成交,本行將於當日圈存權利金金額,並於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自客戶活期儲蓄存款戶頭中扣除。若為可轉債選擇權履約交易或其他資產交換交易,款券交割日皆為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3.
本行將以掛號郵件寄發成交確認書一式二份,如有異議,請客戶於確認書送達(或視為送達)後一個營業日內或於交易完成次日起計十日內(上述二者以先到者為準)提出,否則視為客戶已接受並同意確認書所載之事項正確無誤;若無異議,請客戶簽署後將其中一份寄回,交易即屬完成。
可轉債選擇權之報價及權利金與履約價格之計算 選 擇權每單位債券面額十萬元,可轉債選擇權交易最低承作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可轉債報價單以可轉債價格一百元報價為基準。
報價模式舉例說明: 標的名稱
股票代號
擔保
中華信評
權利金
選擇權到期日
賣回價格(A)
折現率(B)
提前Call回違約金
東鋼三
20063
無
TCRI 5
4.2
2009/8/23
104.57
3.25%
3M+0.5
以上標的實際承作額度與條件請與本行財金部交易人員作最後確認,本報價單僅為交易前之參考,報價資料可能隨市場狀況而變動,實際交易條件可由交易雙方議定,不限於本表所列示範圍。 實 際權利金之金額=可轉債市價-100+權利金報價金額,若實際權利金之金額為負數,則以扣減賣回價格為準,若扣減後之賣回價格低於一百元則本行不予承作。市價低於面額之無擔保可轉債本行亦不予承作。客戶執行選擇權之可轉債市價需高於執行價格,否則需先補足差額後方可行使執行權利。 舉例說明: ◆情況一:
客戶下單以129元買入東和鋼鐵企業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00張,東鋼三權利金佰元報價為4.2,最近一次賣回日為2009年9月13日,選擇權到期日為2009年8月23日(最近一次賣回日之前20日),賣回價格104.57,則客戶應繳權利金金額為 (129-100+4.2) / 100 x 100張 x 100,000元= 3,320,000元
◆情況二:
客戶下單以98元買入光聯科技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100張,光聯二權利金報價為0,最近一次賣回日為2008年8月30日,選擇權到期日為2008年8月10日,賣回價格為104.5,實際權利金之金額 (98-100+0) = -2為負數,客戶應繳權利金金額為0元,但賣回價格104.5應扣減2,為102.5。
◆情況三:
客戶下單以93元買入友達光電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00張,友達二權利金報價為6.5,賣回日為2009年4月21日,選擇權到期日為2009年4月1日,賣回價格100,實際權利金之金額 (93-100+6.5) = -0.5為負數,賣回價格100扣減0.5低於一百元,本行不予承作。
可 轉債選擇權即是賦予客戶一買回選擇權,客戶得隨時執行選擇權,以履約價格買回該可轉債,作實券交割,或直接下單在市場上賣出,作現金交割。 A =賣回價格 B =折現率 D =自選擇權履約之交割結算日(含)至選擇權到期日(含)間之實際日曆天數 客戶執行選擇權之可轉債市價需高於扣除罰金後之履約價格,否則需先補足差額後方可行使執行權利。 舉例說明: ◆實券交割:
客戶於2006年9月5日買入東鋼三100張,於9月7日交割,賣回日為2009年9月13日,選擇權到期日為2009年8月23日,賣回價格104.57,承作當時的折現率為3.25%,契約約定之提前罰金日為2006年12月5日。客戶於2007年3月5日來電通知執行該選擇權,並以實券作交割,則2007年3月7日為款券交割日,無須懲以罰金,選擇權之剩餘天期為2007年3月7日(含)至2009年8月23日(含)共901天,因此
履約價格 = 96.63
客戶應於2007年3月5日前匯入96.63/100 x 100張 x 100,000元= 9,663,000元,本行將於2007年3月7日自客戶活期儲蓄存款戶頭中扣除該筆款項,並將100張東鋼三可轉債匯入客戶集保帳戶中。
◆現金交割:
同上例,客戶於2007年3月5日來電通知執行該選擇權,並以129之價格在市場上賣出,作現金交割。由於賣出可轉債券商將收取0.1%手續費,因此本行將於2007年3月7日匯入129 - (129 x 0.1%) - 96.63/100 x 100張 x 100,000元= 3 ,224,100元至客戶活期儲蓄存款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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