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4)日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7條、第8條及第4條附表二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分發任用實際狀況,將本規則第3條及第7條錄取分發區及分配訓練機關「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修正為「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刪除本規則第8條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
另依考試院第11屆第23次會議審議「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研究報告」決議,現行普通科目未列考英文之考試,應於2年內完成考試規則修訂,普通科目列考英文,因此將本考試原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並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應試專業科目試題題型,明定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試題題型。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michelle1688 發表於: 2009-12-24 13:44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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