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儲備約僱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簡章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民國79年5月17日以前出生)以上,40歲(民國59年5月18日以後出生)以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者。
男性須服兵役期滿退伍或免役持有證明文件者。
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辨視力:色盲或色弱者。
重度肢障者。
患有精神疾病者。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錄取名額: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儲備候用人員若干名;但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候用人員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院有進用約僱法警人員需求時依序遞補,於下次甄試放榜之日未獲聘僱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報名辦法:
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5月18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報名地址:請寄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本院人事室。(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儲備約僱法警字樣)
聯絡電話:(037)330083分機512、513彭小姐、邵小姐。
簡章備索:請至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或本院網站下載甄試簡章及報名表,網址分別為:http://www.judicial.gov.tw或http://mld.judicial.gov.tw。
報名應繳證件:
報名資料文件請以A4格式製作,並依下列順序排放,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且不退件;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
報名表一份。
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影印貼於規定之位置)。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一份。(女性免繳)
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合格體格檢查表一份(含X光片及梅毒血清反應等)。體格檢查表應隨同報名資料檢附,未一併檢附者視為報名不合格。
曾任法警職務者,請繳交原任職機關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影本1份。
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體能測驗:測驗以下4項,其中1項不及格者不得繼續參加考試。
兩手手指健全,能伸曲握放自如,伸臂繞環正常。
兩腿健全,立正姿勢膝蓋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
兩腳腳趾健全,腳掌正常,原地起跳自如。
2分鐘半內跑步約600公尺測驗。
筆試:法律常識1科,佔總成績60%。
口試:佔總成績40%,就應試人精神、儀表、表達及一般常識等項目測驗之。但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時間、地點)
日期:民國99年5月25日(星期二)。
時間:
法律常識:上午9時至10時,地點:本院一樓少年教室。
體能測驗:上午10時20分至考畢,地點本院一樓院區。
口試:99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時30分起,地點:本院一樓少年教室。
符合報名資格名單及口試人員名單,定於99年5月21日及5月27日前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及本院網站(不另行通知)。測驗當日請穿著輕便衣鞋。
*應試當日,請持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或駕照雙證件以供查驗,未帶者不得參加考試。*
放榜日期:民國99年6月3日前,請自行上網查詢。
工作內容:一般法警工作。
待遇: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支給。
其他:
本甄試係依據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僱用後於代理原因消失或經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其他事由,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進用人員先予試用一個月,試用期間如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擬認為不適任者,不予僱用。
應試人地址及聯絡電話如有變更,請電洽本院人事室更新。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民國79年5月17日以前出生)以上,40歲(民國59年5月18日以後出生)以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者。
男性須服兵役期滿退伍或免役持有證明文件者。
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辨視力:色盲或色弱者。
重度肢障者。
患有精神疾病者。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錄取名額: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儲備候用人員若干名;但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候用人員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院有進用約僱法警人員需求時依序遞補,於下次甄試放榜之日未獲聘僱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報名辦法:
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5月18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報名地址:請寄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本院人事室。(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儲備約僱法警字樣)
聯絡電話:(037)330083分機512、513彭小姐、邵小姐。
簡章備索:請至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或本院網站下載甄試簡章及報名表,網址分別為:http://www.judicial.gov.tw或http://mld.judicial.gov.tw。
報名應繳證件:
報名資料文件請以A4格式製作,並依下列順序排放,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且不退件;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
報名表一份。
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影印貼於規定之位置)。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一份。(女性免繳)
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合格體格檢查表一份(含X光片及梅毒血清反應等)。體格檢查表應隨同報名資料檢附,未一併檢附者視為報名不合格。
曾任法警職務者,請繳交原任職機關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影本1份。
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體能測驗:測驗以下4項,其中1項不及格者不得繼續參加考試。
兩手手指健全,能伸曲握放自如,伸臂繞環正常。
兩腿健全,立正姿勢膝蓋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
兩腳腳趾健全,腳掌正常,原地起跳自如。
2分鐘半內跑步約600公尺測驗。
筆試:法律常識1科,佔總成績60%。
口試:佔總成績40%,就應試人精神、儀表、表達及一般常識等項目測驗之。但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時間、地點)
日期:民國99年5月25日(星期二)。
時間:
法律常識:上午9時至10時,地點:本院一樓少年教室。
體能測驗:上午10時20分至考畢,地點本院一樓院區。
口試:99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時30分起,地點:本院一樓少年教室。
符合報名資格名單及口試人員名單,定於99年5月21日及5月27日前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及本院網站(不另行通知)。測驗當日請穿著輕便衣鞋。
*應試當日,請持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或駕照雙證件以供查驗,未帶者不得參加考試。*
放榜日期:民國99年6月3日前,請自行上網查詢。
工作內容:一般法警工作。
待遇: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支給。
其他:
本甄試係依據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僱用後於代理原因消失或經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其他事由,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進用人員先予試用一個月,試用期間如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擬認為不適任者,不予僱用。
應試人地址及聯絡電話如有變更,請電洽本院人事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