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次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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