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規定,大幅鬆綁相關年齡限制,最快明年5月報稅時就可實施。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即使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但年齡只要在20歲到60歲間,就不能列報扶養減稅。
不過,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解釋,認為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不可有差別待遇,因此相關規定將於今年12月30日前失效。
行政院院會6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刪除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未來立法院完成審議後,納稅人扶養20歲至60歲間的其他親屬,只要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就可列報扶養減稅,最快可望在明年5月報稅時適用。
查看全部回復
我也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