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1 02:16 pm |
身繫一百多件貪污案、羈押四個多月後交保的李朝卿,向內政部申請復職。背負貪污重嫌的人申請復職,是基於其個人主觀意願;就主管機關而言,准駁之間則背負著對社會公益的判斷。判斷的關鍵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若被停止職務的縣市首長被釋放,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關於「得」(ㄉㄜˊ)這個字在法律上的理解,早期有一個笑話:因為這個字是破音字,常常被讀做「ㄉㄟˇ」,變成了「應」;現在,大家知道這樣解讀是錯誤的。「得」就是授權主管機關可以這樣做,卻不是應該或非這樣做不可。
李朝卿申請復職,內政部一再強調會「依法行政」,顯然曲解了「得准其先行復職」的意義,把「得」讀做「ㄉㄟˇ」、並解釋成「ㄉㄟˇ」了。至於李鴻源提到「無罪推定」,那只是就李朝卿個人權益事項而言;但行使公職還牽涉到公眾利益,內政部必須判斷,在准和不准之間,哪一個較符合公眾利益。
公務員現在很怕「行政程序法」,害怕做成的行政處分被當事人提告。然則「行政程序法」要規範的,是公務員該准的事項卻以各種理由刁難當事人,或在無正當理由下,對於「得」的事項,卻不做成「准」的決定。若因害怕違反「行政程序法」,而把所有「得」解釋成「應」,那麼是否乾脆就把所有法律條文裡的「得」字全改成「應」字?反過來說,現行所有法律條文裡的「得」,都要照准,大大小小主管機關吃得消嗎?只要是為了社會公益和公義,只要理由堅實,何必害怕行政程序法?
「依法行政」是好事,但現在卻往往變成公務員推託責任的藉口,不敢跳脫窠臼更妥貼地運用行政裁量權,這絕非依法行政的本意。如果曲解法律、放棄政治責任,同時又不尋求政黨管道救濟,任由一個爭議性極大的縣長復職,讓危機擴大,不是社會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