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 (12) 日宣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今天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元年正式啟動!規範中指出,未來 20 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 650-1000萬瓩,亦即最高新增 1GW ,將運用在升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吸引民眾設置再升能源。
經濟部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此次在立法、行政二院通力合作下,順利完成審議,也落實了馬總統推動「節能減碳」的政策方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通過,為台灣再生能源奠立了長遠發展的根基,在能源面上,達成了提高自產能源、促進能源多元化目的,在環境面上,對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不可言喻,另外,也能帶動新興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可說一舉三得。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規範包括擘劃未來20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 650 萬萬瓩至1000 萬瓩,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另外,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的部分,也將訂定推廣目標,以提高台灣自產能源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上,對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並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
躉購電價部分,將由經濟部將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公告再生能源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會,達到資訊完全公開、透明。
在獎勵示範上,除藉由上述電能收購機制外,另對於具發展潛力、技術發展在初期階段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將給予獎勵;在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除運用石油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在農業端,也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
在法令鬆綁部分,解除「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於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及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也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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