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考試法施行細則及華僑應考專技人員考試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21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5條、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文。
為因應語言治療師法、聽力師法、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及獸醫佐考試業於98年停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增列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考試種類,刪除獸醫佐考試種類。
本次會議並修正施行細則第5條,增列2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應考資格。
至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因專技人員考試業自98年1月1日起取消考試程序之體格檢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於核發證照時依其執業需求認定,爰刪除該考試辦法第4條。配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修正該考試辦法第5條有關繳交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並配合公證法修正施行,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修正該考試辦法第6條有關外國文件中文譯本認(驗)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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