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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on台灣域名及商標已被競爭對手搶先註冊申請!

altis 發表於: 2010-12-23 09:34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美國最大團購網Groupon買下地圖日記後,本週一(12/22)正式將地圖日記旗下「百萬網友團購網」改名為Groupon台灣,進軍本地網路團購市場。但Groupon本地域名、商標都已被另一家網路團購業者申請,可能影響Groupon對本地市場的布局。

Groupon是在12月初擴大進軍亞洲網路團購市場,買下台灣、香港、新加坡、菲律賓等地網站業者,成立各國家的Groupon分站,其中台灣市場買下地圖日記,以地圖日記旗下「百萬網友團購網」設立Groupon台灣分站,正式進軍台灣網路團購市場。

但根據了解,Groupon.com.tw本地域名已被另一網路團購業者悅創國際所註冊,悅創國際原以enjoin.com.tw域名經營「癮Join」網路團購服務,今年5月再申請Groupon.com.tw,目前連上groupon.com.tw其內容及頁面均與enjoin.com.tw完全一樣。

另一方面,Groupon對台灣市場的興趣可能在去年就已經開始。雖然未取得Groupon.com.tw網址,但去年九月間Groupon就已註冊了Groupon.tw,但目前該網站並未使用,連上之後為網址註冊業只所提供的廣告頁面。

悅創國際不只拿下Groupon.com.tw網址,另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的商標資料顯示,悅創已在11/29向智財局提出註冊Groupon、GROUPON兩個圖片式文字商標,雖然目前該申請尚未獲得審核通過,但註冊申請時機接近Groupon宣布買下地圖日記,且同樣經營網路團購業務,其中意圖頗耐人尋味。

對此,悅創國際負責人陳貽中表示,Groupon.com.tw的域名早在Groupon買下地圖日記之前便已申請,至於Groupon商標註冊背後的策略、意圖等細節,則不方便對外透露。

對於悅創申請Groupon本地域名、商標,Groupon台灣表示,公司目前尚未對域名、商標有任何計劃安排。

不過據瞭解,Groupon與悅創已就域名、商標使用問題接觸過,目前可能正在進行協議,因此雙方對外保持低調。

目前Groupon在台灣使用的域名延用地圖日記「百萬網友團購網」http://www.atlaspost.com/buy,雖然不影響網站正常營運,但若未來Groupon有意好好經營台灣網路團購市場,就品牌行銷來說,取得相同的本地域名與商標是最理想的結果。

法律對商標權的保障
雖然悅創已提出Groupon商標的申請,但目前尚未獲得經濟部智財權審核通過,從現行商標法來看,為避免不同業者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造成混淆,悅創未必可以順利取得Groupon的商標權。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郭戎晉表示,依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需符合積極要件,也就是所註冊的商標需能表彰申請者的產品或服務,為了與他人使用的商標有所區隔,還不得有商標法第23條列舉的消極要件情形,通過審查要件的審查才可合法取得商標權。

商標法第23條旨在避免其他人的混淆,新註冊商標不得有許多易造成識別混淆的情形,其中包括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導致公眾混淆誤認,或損害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識別性或信譽;另外相同或近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申請者因與他人間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還知道他人商標存在者。除非該商標申請經過所有權人的授權,否則違返商標法審核規範,依法不得註冊。

另外,即便Groupon商標獲得智財局審核通過,其他業者依法也能在公告的三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要求撤銷申請者取得的商標權,公告三個月後也能申請癈止。商標法第63條則載明商標所有人受到侵害時可向侵害者求償。

至於域名取得部份,雖然域名申請採先申請先發給的原則,但遇到域名使用爭議,TWNIC也設有域名爭議處理辦法,由台北市律師公會和資策會科法中心負責仲裁,域名爭議辦法第5條即規定爭議者雙方各自需提出說明,證明域名正當註冊或他人惡意註冊使用的情形。

雖然取得商標權不代表擁有域名使用權利,但郭戎晉表示,域名爭議處理辦法尊重商標法保護商標權的精神,以商標法第62條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規定為例,即明定不得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域名或其他可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的標識,其中網路域名便在明定情形之中,商標法已將商標保護擴大至域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