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供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2-09 13:22:16 / 個人分類:新聞出版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何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或者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已經依照租賃契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租賃所得,為何還會被國稅局調整補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所以如果房屋不是自己、配偶或直系親屬個人營業或者執行業務使用,依法是要設算租賃所得。

若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低,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就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一般租金,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蒐集租金資料訂定,報財政部備查後發布。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新聞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1924)。

1.申請ㄌ公司行號我ㄉ房屋稅是保持原狀還是會要繳更多錢
答:設立公司所在地之房屋稅會由1.2%變成營業用之3%,地價稅會由自用住宅稅率2/1000變成10/1000‧

2.如果公司倒閉我需要負責任嗎
答:如果你不是負責人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但若欠稅國稅局則會一直寄通知至該設立地點通知繳納,債務人亦會至該營業設立地點催討‧

3.如果把房子借給別人申請公司行號有什麼風險嗎
答:借給別人申請公司若他為正人君子部會胡搞瞎搞,沒問題‧但心數不正的人可能惹上一堆凶神惡煞,還有一堆處理不完的事,如欠稅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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