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及附表修正案考試院審議通過
【2010/1/21更新】
考試院1月21日審議通過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及第3條附表一「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郵政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三「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四「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選部表示,本次修正內容包括:一、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條文,明定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二、本項考試佐級晉員級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員級晉高員級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並均明定占分比重。三、佐級晉員級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修正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中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士級晉佐級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修正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
考選部表示,前開修正案俟考試院修正發布後,即將修正規定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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