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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規定 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連2丙、10年3丙資遣

lancer 發表於: 2013-5-28 08:42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考試院長關中擬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增列淘汰不適任公務員條款,遇到極大阻礙。但立法院昨天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卻意外初審通過考績「丙等資遣」條款,公務員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或十年列丙等三次,就「應予資遣」。

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昨審查公務員退撫法草案,朝野立委達成「丙等資遣」共識;銓敘部長張哲琛雖表示不同意,但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張哲琛當下並未強烈反對。

但審查結束後,張哲琛表示,將會在立法院院會朝野協商時,再強烈表達銓敘部反對的立場,再尋求翻案的可能性。

至於退撫及年金改革等重要條文,因朝野歧見太大,都被保留,將送院會進行朝野協商。

昨天審查到公務員資遣規定時,民進黨在退撫法對應版本中加了一項「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立委陳其邁與吳宜臻的修正版本則再加「年終考績十年列丙等三次」時,就應予資遣。


張哲琛發言時表示,考績法中已有考績打丙資遣的相關規定,他怕列在公務員退撫法會產生競合;但陳其邁態度堅持,且還搬出關中淘汰不適任公務員的說法,在場的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及其他立委也沒有意見。會議主席廖正井宣布,依陳其邁及吳宜臻版本通過委員會初審。

在場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年金小組召集人李來希表示,連續兩年打丙就被資遣,太容易操弄了;民選的鄉鎮市長若想對選舉時不支持他的公務員「秋後算帳」,不用兩年,只要一年多,就可用考績打丙方式達資遣目的。

昨天初審通過條文,比考試院一年多前送到立院審查的「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還嚴苛。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考績第一次丙等者,留原俸級,並且要輔導改善;第二次列丙等時,降一級改敘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考績丙等時,才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