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姐向本報投訴,她在104任職一年八個月,去年十一月五日,
賴小姐表示,她當場質問公司為何未經同意監看她的MSN;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昨天表示,
方光瑋強調,當天公司主管只是在辦公室中與賴姓員工談離職,
賴小姐說,公司所謂的「機密」文件,其實只是基本的簡單資訊,
賴小姐說,她一度報請台北市勞工局進行調解,
plurk 發表於: 2010-1-18 11:02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賴小姐向本報投訴,她在104任職一年八個月,去年十一月五日,
賴小姐表示,她當場質問公司為何未經同意監看她的MSN;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昨天表示,
方光瑋強調,當天公司主管只是在辦公室中與賴姓員工談離職,
賴小姐說,公司所謂的「機密」文件,其實只是基本的簡單資訊,
賴小姐說,她一度報請台北市勞工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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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付你薪水,就可以監看你的MSN、電子郵件嗎?律師表示,依據不同產業屬性,有些行業的確需要嚴格保密,企業須先「適切」告知員工、取得員工同意,才可以監看。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發立表示,在網路時代,電子郵件很容易成為企業洩密的管道,包括高科技、國防安全之類的產業,的確有「監看」的必要性。
林發立表示,為了防範網路成洩密管道,企業對網路資源的使用,應有明確規範,並且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會監視其對外通訊,並取得員工的同意。
如果發現員工洩漏公司機密,若企業提出「合法監看」的證據,這些電子郵件就可作為呈堂證據;如果老闆沒事亂監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權行為。
陳清茂律師表示,員工如果簽勞動契約准許公司監看電子郵件、MSN,代表員工放棄「法律上的保護」,員工要告公司妨害秘密,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不過,法官、檢察官如果很重視隱私權,是否構成妨害秘密,則有較大討論空間。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經合法程序聲請,禁止對他人通訊內容竊看。企業主若懷疑員工藉由MSN洩漏商業機密,可以在蒐證相關資料後,向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監看私人電腦,但雇主不得擅自入侵個人電腦監看資料。
陳清茂指出,個人隱私是民法保障之權利,若企業主未經合法聲請,私下透過駭客等方式入侵私人電腦,被害人可依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
職場達人管理顧問公司執行長吳睿穎表示,公司不論有沒有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只要有監看事實,心態上已經是「把員工當成賊」,形同企業的「白色恐怖」,企業要不就明白禁止員工使用MSN,要不就完全信任員工,否則會有礙員工向心力凝聚,更會妨害企業進步。
吳睿穎強調,即使公司可能已事先在僱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但不論如何對勞方都不公平,因為景氣差,頭路那麼難找,就算員工在契約中看到不合理的規定,「難道他敢不簽嗎?」
公司監看員工即時通訊軟體(例如MSN)在技術上並不困難,資訊工程師指出,如果所有進出公司網路的訊息都通過防火牆,透過監控程式就可以攔截進出公司網路的所有封包訊息。
監控的目標會先鎖定IP位置或使用者的網卡,一旦啟動監控機制,進出這個IP位置或網卡的資訊封包都會被保存、記錄下來。一般而言,監控者會建立一套規則,當記錄下來的訊息發生異常,就會主動發電子郵件通知管理者,並不需要有人廿四小時隨時待在電腦前面監視。
但工程師也透露,一般企業不太可能花大成本監控所有員工的即時通訊內容,如果公司禁用即時通訊軟體,從源頭直接對即時通訊軟體設限、不准使用就好了。如果公司允許員工使用,理論上就代表這台電腦沒有辦法獲取重大業務機密。
通常,企業監控員工的即時通訊內容,都是在抓到「可疑事證」之後。要查竊取公司機密的員工,監控即時通訊軟體只是第二階段,誰有機會接觸到機密檔案才是追蹤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