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民羅皓凌18歲考到機車駕照,因監理所將駕照上身分證英文字母「U」誤植為「V」,一錯25年,讓他成了幽靈駕駛,他陳情換照後,正確資料仍未輸入全國連線系統,仍要躲警察,氣得聲請國賠,但高等法院昨判他國賠敗訴定讞。
U誤植為V 被迫躲警察
高等法院認為,國賠須在「法定職務」上有怠忽執行職務情形才構成,但監理所並無將羅的駕照資料輸入全國連線系統的義務,且警察臨檢乃依法執行公務,不構成侵害自由權,加上羅男未舉證造成什麼生活不便或權益受損,因而做出上述判決。
記者昨無法聯繫上羅男,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的看法。
羅皓凌向法官指出,74年間,他18歲時考取機車駕照,因監理機關誤植其身分資料,除了監理所內部資料,交通大隊等機關電腦都顯示他未領有駕照。
羅男說,每次騎車遇警攔檢,常因警方查不到他的駕照資料而被開單,有時出示駕照,還被認為是偽造,仍被開無照駕駛。
提不出權益受損 定讞
羅某說,92年換發機車駕照時,監理所已知悉此事,仍未改正,99年10月間他向民代陳情時,警員在記者會當場以掌上型電腦輸入他的身分證字號,不論以「U」或「V」字母開頭,均查不到他的駕照資料;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作業後,在全國連線監理系統中,他才變成有考領駕照的人。
羅主張,因為公務員的過失,讓他25年來生活不便和恐懼,自由權也受侵害,訴請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應國賠他53萬多元。
但台北區監理所指出,民眾考取駕照後,監理站僅負責將考領駕照輸入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而公路監理電腦系統和警察機關有連線,故全國連線系統和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資料應該相符,應不致發生查不到羅男駕照一事。
監理所也指出,羅男有駕照至今,共有26筆違規紀錄,但僅有99年7月23日、同年9月12日為無照駕駛,應該是其駕照逾期而未出示造成的,而此兩筆罰單,板橋監理站已撤消掉,並未損害其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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