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關院長中今(2)日在新春記者會中表示,為拔擢優秀適格人才,從事法律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考選部於95年結合產、官、學各界代表,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進行各項興革研究。經召開多次會議,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經本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並於98年9月4日訂定(修正)發布,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其考試程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及律師及格標準,均將有所變動。
關院長表示,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已舉辦數十年,期間僅應試科目等略有調整,更張幅度不大,考試院過去亦曾多次提出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為回應各界意見,本次改革採分階段方式進行,第一階段就現制進行改革,未來將視實施成效,進入第二階段,將二項考試合併舉行,此須研擬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自民國103年開始實施。
第一階段新制考試主要改革重點包括:
一、考試方式及程序: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作文、公文與測驗;律師:作文與測驗)。
三、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第一試筆試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均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關院長同時表示,為利新制實施,考選部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包括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測驗式試題採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命題、申論式試題採命題小組方式命題、落實閱卷標準會議、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等。另為使應考人瞭解新制考試命題方式,考選部已邀請學界與實務界之學者專家,預先模擬命題、進行試考、實際評閱,俟建立試題範例後,即對外公布周知,並將於99年4月下旬舉行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新制研討會,就模擬預試實施結果,進行分析說明,供應考人準備參考。
資料來源:考試院
最新回復
司法官、律師考試將於民國100年實施新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