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一、事故種類及權責劃分
(一)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縣(市)轄區道路發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破之。
(三)平交道事故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但與鐵路行車無關者,由後者主辦。發生鐵路平交道事故或鐵路行車事故之鐵路,未設置警察單位管理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機關處理之。
(四)軍車交通事故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管區警察機關先行處理。
(五)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一)輕微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輕微者)
如肇事時人車損傷輕微,而當事人雙方願意自行和解者,亦不必報警處理,(注意將肇事車輛標繪定位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要妨礙交通),但如果車輛有保險時,切記勿私下和解,為求慎重起見,可與對方同往肇事地點管轄之派出所、分隊或至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二)一般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較重具有爭議性者應暫時保留現場)
警察人員尚未至現場前(關鍵時期):
交通事故不幸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保持鎮定,切勿慌亂,並在警察人員未到達前.無論是駕駛人或同車乘員只要有行動能力者,首先要作好現場的安全措施.避免再受二次的傷害。
其注意事項如下:
1. 立即打開車內閃光警示燈,以提高後面來車的注意力。
2. 依規定在肇事車輛兩端擺放三角故障標誌,其擺放位置如下:
路 別 行車速限 擺設位置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下路段 豎立在車後 5 -30公尺處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上路段 豎立在車後30-100公尺處
高速公路 豎立在車後約-100公尺處
3. ●請參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4. 疏散未受傷人員:
疏散車內人員全安全地帶,以維護其安全,如在高速公路時,應退到護欄之外,切不可停留在路肩,以免被後車碰撞 (特別注意自身之安全)。
5. 報案:
儘速通報警方處理.在市區或一般道路肇事時,可撥110電話(屬自首之案件可依法減刑),在高速公路可直撥路邊緊急電話至公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 (報案內容包括姓名、電話、時間、地點、車種及號牌,有無人員傷亡等)。
6. 搶救現場傷患人員:
若現場有傷患人員急待送醫,一時找不到其他車輛可用,而必須使用肇事車輛送醫時,應向警方報備並先用粉筆或其他物件標記傷患及車輛位置, (如攜帶有相機,則應拍照存證) 以免日後鑑定或進入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並應在送醫後必須立即將原車開回標記位置,以利事故調查。
7. 尋找目擊證人:
若時間許可,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如附近之商家,路過行人,俾便協助案情的釐清,尤其是在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對其燈號之時經常會有爭議。若遇對方有推卸責任之嫌時,有了第三者做見證,則可作為有力之證據。
8. 拍照:
在警察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如隨車攜帶有相機,你應將原已定位之重要物證及現場狀況拍攝下來,既可提供警方人員參考,又可作為保險公司理賠之依據。但應注意不要移動任何物品跡證。其現場照相之順序,通常是自外向內進行。即先自遠處拍攝肇事現場全景(特別注意肇事之車行方向)其拍
攝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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