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丙等考績1至3% 民國101年實施
2010-05-20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考試院原本堅持的公務員考績「丙等3%」比例,出現轉折,委員會通過丙等考績的人數,不得低於1%到3%。新修正條文預計將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從民國101年元旦起實施。對於考績比例比考試院版本放寬,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考試院堅持必須訂出比例,不過也尊重立法院的審查結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原本考試院堅持「丙等3%」的考績比例,經過委員會一番馬拉松式討論,最後出現轉折,通過丙等考績的人數,不得低於1%到3%,會議主席呂學樟表示,這樣調整,賦予各機關評定考績時的彈性。對於是否承受來自行政部門或公務員的壓力,呂學樟說,各界的聲音都已經聽見,經過綜合考量才達成最後的結果。
對於原本堅持的丙等3%比例出現變化,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考試院的立場堅持要訂出比例,不過也尊重立法院的審查結果。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各機關考列優等的人數,最高不得超過5%;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68%;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
考列丙等人員只要在10年內拿過一次優等或連續三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銷一次丙等。初審通過條文也將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納入適用對象,司法官考績不列優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85%;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
為了讓考試院有足夠時間研擬相關子法,並且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在民國101年上路的時程,修法條文通過後將從民國101年元旦起實施。不過全案在二讀前,須先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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