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工會法修正 教師能組工會 外勞可當理監事

michelle1688 發表於: 2010-6-02 23:16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工會法修正 教師能組工會 外勞可當理監事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賦予教師可組產業或職業工會的權利,不過為了保護學生的受教權,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教師不得罷工。本次修法也刪除現行《工會法》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可參選工會理監事」的限制,因此外籍勞工未來將有權出任工會的理監事。

《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合稱「勞動三法」;但三法多年來沿用舊制,《工會法》甚至已六十年未修正,不符當前環境。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將會儘速修正相關子法,完善配套措施,勞動三法預計於明年五月一日正式上路。

《老師只能跨校跨區加入》

三讀通過的《工會法》保障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不過教師只能跨校、跨區加入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而不得在各校成立以學校為單位的教師工會。

另外,公務人員不適用《工會法》,現役軍人和國防部所屬的軍火工業員工,仍不得組織工會。

現行《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的勞工應強制加入工會,原本行政院版草案取消此規定,但引起工會代表抗議。昨日重新納入企業工會強制入會的條文,但未訂定罰則,勞工不加入亦不會受罰;至於產業與職業工會,則無強制入會之規定。

不過,為使工會運作順利,本次修法也將工會的入會費及經常會費額度從上限改為下限;入會費從原本不得超過勞工二日所得,改為不得低於一日工資,經常會費則從原本不得超過每月收入的二%,改為不得低於當月收入的○.五%。

《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

在保護勞工權益方面,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及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或要求團體協商,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或減薪,否則雇主將遭罰最高卅萬元的罰鍰;另外,本次修法亦將工會理監事任期由現行的三年改為每任不得超過四年,並且規定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避免出現「萬年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