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父母皆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攸關總統馬英九發放育嬰津貼選舉支票能否兌現的「就業保險法」,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據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父母先後留職停薪照顧同一個子女者,因其最長各得請領6個月,所以合計最長將可請領12個月津貼。
行政院在立法說明指出,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都有權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院不考慮規定父母僅得擇一請領,以免礙於現實而造成多由婦女申請留職停薪的結果,反而有害落實性別平權。
立法院同時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費來源應比照勞工,以公教人員保險基金支應。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過,有幾類人員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包括: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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