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休足產假,女員工自願銷假上班,結果主管遭函送法辦!屏東一間知名成衣廠2名女工,生產後自認作月子40天已經足夠,主動要求回廠工作,廠方尊重女工意願,竟然吃上刑事官司,李姓廠長被函送法辦,法官判科罰金4萬5千元,若拒繳得服勞役45天。
這間知名製衣廠2名女性員工,分別在97及98年間生小孩,只休了40天的產假,由於閒著無聊,加上孩子有人照顧,因此主動銷假回工廠上班,廠方沒有拒絕,卻因此觸法。
屏東縣府勞工處長林德輝表示,「雖然她是自願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但依照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給予我們女工產假八週。」
2名女員工請產假,但休養40天之後就想回去上班,由於法定產假還有16天,廠方還徵詢要日後補休還是補發薪水,儘管勞資雙方你情我願,但勞基法產假八週的規定屬於強制性,不得拋棄,廠長因此觸法,員工為他抱不平。一位製衣廠員工說,「人家如果比較困難,都會幫忙爭取福利,很鬱卒又沒怎樣?竟然會遇到這樣的事,很難過。」
員工表示,廠長是個為員工著想、幫忙爭取福利的好人,讓她們提前銷假上班多賺點錢,無心之過卻觸法被罰,她們也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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