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3)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33條修正草案。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將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人士納入保護對象,落實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在人權保障上更上一層樓。
隨著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跨國境的觀光、商務、專業交流、通婚、就業、就學等活動日益增多,跨國人口移動遷徙頻繁,促使各國政府逐漸重視外國人的人權保障議題。
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外國被害者保護採互惠原則的規定,與現代保障人權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修正該法第30條、第33條規定,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33條,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免受該法第33條平等互惠原則限制之規定併予刪除。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33條有關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受平等互惠原則限制之規定。
法務部新聞稿.pdf
(2011-03-14 14:19:47, Size: 98.9 KB, Download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