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介紹:
所謂審計,即對各機關政事會計之審核,預算執行之督導,收支命令之核定,決算之審查,及財務上之稽察,有關審計法令之擬訂、解釋與審計行政管理等。
99年3月10日,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將原本審計職系,區分為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兩種,所謂審計權的行使對象,與監察
院之行使彈劾、糾舉權相同,包括由中央到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績效審計的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
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團體、私人等。
審計師需要具備良好理解能力、抱持客觀的態度及有積極尋根究底的精神。一流的溝通技巧亦是分析及分享複雜資料所需的。
◆應試資格 | |
等別 |
應考資格 |
高考三級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普通考試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應試科目 | ||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高考三級 |
◎1.審計學(含政府審計) | |
2.審計應用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
◎1.國文 | 3.財務行政 | |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4.公共政策 | |
※2.法學知識與英文 | 5.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 |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6.公共管理 | |
普通考試 |
◎1.會計學概要 | |
◎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 ||
◎3.審計學概要 | ||
4.審計應用法規概要(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
【註】: 1.高考三級審計類科,自99年開始分為財務審計及績效審計兩個類科;普考仍維持單屬審計類科。 2.「※」採測驗題型、「◎」採申論及測驗式之混合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績效審計是查核政府績效的專業人士
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也就是由中央直貫地方。至於任務分配,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
計,由審計部分設審計處辦理,至於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酌設縣(市)審計室辦理。因此,績效審計人員的分發,就是審
計部、各縣市審計處和審計室。
審計工作主要在於查核政府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由於面對的是一大堆充滿數字的財務資料,因此審計人員除了秉持著正直公正的原則之外,細心和謹慎的態度更是必要,對於數字富有敏感度的人,最適合從事績效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