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司法特考及軍法官考試,考試名額公告。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暫定需用名額70名。
二、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二)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三、100年軍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10名。
四、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民國100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三)第三試口試: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二、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5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二)四等考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4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
三、100年軍法官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5日(星期一)。
(二)第二試口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參、考試地點:本3項考試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臺東五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筆試僅設臺北考區)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軍法官考試規則」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5月19日下午5時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方式:本3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並將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併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
等
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編號
|
類科組
|
性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
名額
|
用人機關
|
小計
|
合計
|
|||||||
三等
|
法務
行政
|
司法
行政
|
301
|
公證人
|
不拘
|
3
|
司法院3名
|
57
|
376
|
|
302
|
觀護人
|
不拘
|
2
|
法務部2名
|
||||||
303
|
行政執行官
|
不拘
|
5
|
法務部5名
|
||||||
304
|
法院書記官
|
不拘
|
7
|
法務部7名
|
||||||
305
|
檢
察
事
務
官
|
偵查實務組
|
不拘
|
5
|
法務部10名
|
|||||
306
|
財經實務組
|
不拘
|
3
|
|||||||
307
|
電子資訊組
|
不拘
|
1
|
|||||||
308
|
營繕工程組
|
不拘
|
1
|
|||||||
矯正
|
309
|
監獄官
|
男性
|
20
|
法務部23名
|
|||||
310
|
女性
|
3
|
||||||||
刑事鑑識
|
法醫
|
311
|
公職法醫師
|
不拘
|
4
|
法務部4名
|
||||
312
|
鑑識人員
|
不拘
|
3
|
法務部3名
|
||||||
四等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401
|
法院書記官
|
不拘
|
72
|
司法院48名
法務部24名
|
295
|
||
402
|
法警
|
不拘
|
24
|
司法院12名
法務部12名
|
||||||
403
|
執達員
|
不拘
|
5
|
司法院5名
|
||||||
404
|
執行員
|
不拘
|
10
|
法務部10名
|
||||||
矯正
|
405
|
監所管理員
|
男性
|
157
|
法務部184名
|
|||||
406
|
女性
|
27
|
||||||||
五等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501
|
錄事
|
不拘
|
16
|
司法院6名
法務部10名
|
24
|
||
502
|
庭務員
|
不拘
|
8
|
司法院8名
|
||||||
備註
|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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