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祭出奢侈稅,非投資型買房族大增,但新手購屋族想買得安心不上當,關鍵秘訣要抓牢,「建物現況確認書」是必簽文件,可釐清房屋瑕疵的責任歸屬;預售屋廣告文件要保留,一旦發現成品與原先談攏的內容存有差異,可立即申訴;斡旋金能自由選擇交付,不是非給不可,掌握這些重點觀念,即能輕鬆購屋。
購屋糾紛層出不窮,主因常是消費者未能確實瞭解屋況、契約內容。根據內政部公告資料顯示,成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最少5日,若業者單方面於要求消費者簽署拋棄條款,契約內容仍屬無效、不成立。
在成屋買賣契約部份,消費者應事先確認買賣範圍、使用限制等內容,尤其是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地的使用規約,並確實填寫「建物現況確認書」,釐清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日後一旦發現房屋漏水、牆壁滲水等問題,便可出示該文件,證明賣方未據實以告、追償財物損失。
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方面,由於賣方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消費者可保留廣告宣傳等相關資訊,事後一旦發現完工樣貌與原始廣告內容存有差異,即能以此申張自我的權益。
若發現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與「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等規定時,不但可依法解約,賣方還得將買方已繳納的房地價款退還,並賠償以房地總價款最低15%計算的違約金。
過去消費者常於交付斡旋金後,發現屋主或仲介公司所開價格與實際屋況存有落差,事後想反悔,賣方卻常以斡旋金已作為訂金為由,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金額將全遭沒收,但依據公平交易法規範,消費者有自由選擇交付斡旋金的權益,房仲業者也應明確告知斡旋金契約、內政部要約書等資訊,雙方契約才算成立。
消基會表示,只有消費者直接與建商簽約的交易關係,發生糾紛時才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調解申請,但若賣方是一般個別屋主,則只適用「民法」買賣契約,且不能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另外,由於許多不動產買賣或仲介公司並未使用內政部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如有疑義,應立即詢問,以防日後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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