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廿三年的研擬討論審議,建立法官評鑑、退場等機制的「法官法」,終於在昨天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法官將有定期評鑑機制,進而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如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認為法官有問題,有權間接透過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要求司法院評鑑不適任法官,予以懲戒或懲處。
每三年評鑑一次
依新法規定,法官評鑑部分,自本法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官自願退休退養金部分,自公布三年六個月後施行;其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至於檢察官部分,法官法特設檢察官專章,讓檢察官比照法官,皆具有司法官屬性,並準用法官的身分保障和福利制度,及評鑑制度等淘汰和退場機制。
新法大幅擴大法官的任用來源,曾任律師或法律學者,且執行職務或任教達一定年限以上者,得遴選為法官;如律師或學者執業年限不足,但通過考試院的資格考後,經法官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過半數同意後,也可擔任法官。
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相關活動,如要參選公職,應於該項公職屆滿前一年辦理退休、資遣;而擔任民選公職離職滿三年後才能回任法官。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的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人審會委員共廿七人,除了司法院長為當然委員,司法院長可指定十一人、法官選出代表十二人外,納入三位來自外部的學者專家,但外部委員僅對轉任、免職等部分事項具表決權。
司法院每三年須評核全體法官及各級法院,並公開法院績效評比,但不公開法官評核結果,若因此發現法官有應交付個案評鑑事由者,應交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加入外部評鑑
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共十一人組成。評鑑委員會除接受司院交付的個案評鑑外,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或經許可之民間團體,也可請求評鑑不適任法官;另外,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則可間接透過上述機關、團體請求評鑑法官。
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可將法官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彈劾者再移送職務法庭,以審理相關法官是否應免職、撤職、罰款或申誡等處分;若評鑑委員會認為無懲戒必要,則移送人審會,進行申誡以下的處分。
為避免年邁法官作出錯誤判決,法官法規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滿六十五歲者可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若經醫院證明難以勝任審判工作者,可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退休法官的每月俸給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現職法官的九十八%,實任法官在自願退休或離職後,可申請取得轉任律師資格。
為鼓勵法官進修,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可比照大學教授,留職領全薪進修一年,但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實任法官也可在任職期間,申請留職停薪在校進修,最長可達三年。
為杜絕「奶嘴法官」、「嬰兒法官」及「恐龍法官」,改革司法官特考「一試定終身」的弊病,院會昨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及考試院對法官、檢察官的進用程序,研擬採二階段進行,先考試、再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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