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1)日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附表二應考資格及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專業科目。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茲以過渡期間已屆,配合考試法第15 條規定,今日院會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有關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並配合考試法第16條規定,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二有關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
黃秘書長另表示,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及參酌用人機關與專家學者意見,今日院會同意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三有關三等考試「文化行政」等10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第5條附表四有關四等考試「社會行政」等4類科應試專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