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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 部分考試科目修正

99770 發表於: 2011-8-11 23:04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考試院院會今天(11號)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附表二應考資格及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專業科目。

 

修正科目包括附表三有關三等考試「文化行政」等10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第5條附表四有關四等考試「社會行政」等4類科應試專業科目。

最新回復

kun1128 at 2011-8-22 10:33:35
希望工程類科科目不要動才好,拜託拜託
onepiece1204 at 2011-8-29 17:48:04
實用!!!!!!!!!!!!!
卡農 at 2011-9-06 12:53:11
不錯的資訊~~謝謝分享!!
g31551 at 2011-10-29 23:01:27
很感謝你的分享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