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進口車車主,多半會保到甲式車損險,這是對愛車保障,但少有人注意到對人的保障,產險公司表示,開著好車車主,最好能加高第三人責任險保障,除了計算車禍造成傷害該付金額外,法院還會根據車主開的車種、經濟能力,去衡量賠款大小。
開車上路,最麻煩的不是車碰車意外,而是人員傷亡,因為求償金額很有可能會超過自己身家財產。
曾經發生過,有一台汽車緩停在路邊,由於乘客下車開門未注意,導致後方機車隨即撞上,機車後座一位才十七歲的五專生彈出倒地重傷,經診治後終身成為植物人。
事後騎士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一千三百萬獲准,並由車主與乘客負連帶責任。在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額後,肇事者尚需負擔一仟餘萬元,或許肇事者工作一輩子也還不清。
一般來說,法院會依照肇事者身份地位、當時肇事嚴重性,以及受害者必須要扶養的家屬去判定肇事者應該要負的賠償金額,而民法也有一套規定好的計算標準。
泰安產險副總經理陳嘉文說,除了依照這一套規則去判別外,法院也會根據車主經濟能力去認定賠償金額,也就是說,開著進口名車撞到人,與開國產車撞到人,法院認定賠償金額就會不一樣。車禍受害人一般傷殘求償上千萬的實務判賠金額日益增多,相較目前九成以上的車主,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每一人的保額都不足仟萬,因此,值得車主再次檢視本身的保障是否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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