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第一階段實施對象共37類,其中駕駛與保全業為部分實施,適用對象包括保全業駐衛警及系統保全、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事技術及檢驗人員、房屋仲介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員、會計服務業的會計助理、會計師以及廣告業的經理以上人員與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等。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表示,第一階段實施後,依據規定,適用行業工作者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除醫療保健服務業因手術需要,可以不受12小時的限制,但下次出勤必須間隔12小時,讓工作人員適當休息。另外,每4週正常工時上限則分為3類,分別不得超過240、260及288個小時。
第二階段預計於10月底實施,適用對象包括駕駛業的中央部會首長駕駛、保全業的運鈔及人身保全,還有航空業的前後艙工作人員。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審查基準實施後,將加強宣導,並指導事業單位與勞工重新簽約,也將加強勞動檢查, 若未依規定讓勞工超時工作,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