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將店面租給房客經營,不料,房客卻以生意不佳為由拒絕給付租金,經房東再三催討,仍不得要領,在不甘損失之下,房東擅行進入店面取走房客的設備及工具,事後為房客得悉,一狀告到法院,事情越演越複雜。
因房客拒絕給付或欠繳租金所引起的糾紛,是房東最常碰到的糾紛類型,發生的原因除了部份是房客惡意拒絕給付之外,多數是房客財務發生困難所致。
面臨此種情況,假如房客還住在其內問題比較單純,容易解決。此時房東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衡量解決,倘若房客的確是礙於經濟上的困難,無法如期或一次給付租金,且租期尚未屆滿,經溝通後,房客表現出解決的誠意,房東不妨給予適度的寬限期。如果房東依賴租金生活無法忍受租金欠繳的話,可以採取法律途徑所謂的留置權救濟,留置權指房客積欠租金,房東可以要求房客留置期在屋內的動產,作為抵扣租金使用,不過前提是房客要有搬離動產的跡象;且留置的物品不得是民法上規定的禁止扣押之物(所謂禁止扣押之物指房客謀生的工具),如果房客指定願意留置價值所欠租金相等的物品時,房東只有接受的份不能要求其他物品。
萬一房客早已搬離或避不見面,最好的解決方法只有尋求法律一途。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假如租約有經過法院公證,那麼房東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要求,直接抵扣拍賣房客留在屋內的動產,且在租約未期滿之前,只要每月租金到期,都可以要求行使強制執行。假如租約並未經過公證,處理的方法就不一樣了,房東在知悉房客已經跑掉且積欠租金後向法院要求行使強制執行,必須先提供租約及租金催告函,做為佐證資料,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請法院命令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
要注意的是,不論租約經過公證或未經公證,要訴請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抵扣拍賣房客的動產作為租金,前提均必須在押金已經扣抵完畢之後才能進行。
(一)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二)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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