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修正,將本規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移列至「法務行政」職組,且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類科名稱修正為「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黃秘書長另表示,經參酌民眾反映意見及尊重普通考試技術類科用人機關絕大多數支持放寬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共識,並依據100年5月12日考試院 第11屆第136次會議決議之附帶建議,故修正本規則第2條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將第1款、第2款合併修正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技術類科刪除「相當類科」規定,以符放寬應考資格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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